人民建国,立宪垂统,国无宪不立;人民治国,立法垂范,国无法不治。国宪无口,国法无足,欲使国法权威彰显,人民又须设公权,以公权捍卫国法之权威与尊严。公权与国法,为一体之两面:公权因国法而生,缘国法而行,为国法而用;国法因公权而知,随公权而适,为公权而执。无国法则公权无由无理,无公权则国法无气无力。
国法乃国家公理,为人民所立,为公民所信。为保人民立法,则必须避免社会特定利益集团对于人民立法权的篡夺,从而导致人民立法代表的花瓶化或成为特殊甚至黑恶势力的代言人,这就要求立法代表选举的公开透明,开启选民与代表之间的直通车,杜绝权力强奸民意、资本诱奸民意、无耻文人轮奸民意的丑恶现象;为保公民信法,则必须保障立法内容的正义以及立法程序的正当,恶法非法,有违人性的法律人们有权利甚至有义务不信守。民立与民守相互依存,不可分割:民不信之则民不守之,民不守之则民不信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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